民商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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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分立,乃“民商合一”之对称,系指在民法典之外另行制定商法典,用专门的商法典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制度或立法体例。其特点是分别制定民法典与商法典,民事关系由民法典调整,商事关系由商法典调整。

民法源自罗马法商法源自中世纪的商人法。后者是由欧洲最初的商人习惯法发展而来,它调整商人之间的交易关系,而交易的目的在于营利,因而通行着一种的规则,逐渐被商界承认而形成一种法律规范,由于这种易于统一性,在西方国家往往在民法典编撰之前就已经存在商法,因此有些国家在编撰民法典时就未包括商事法的事项,而对商事的调整专门制定了商法典,形成了民商分立的立法体制。

法国于1804年颁布《法国民法典》,于1807年颁布《法国商法典》,为确立民商分立制度之始。采用这一制度还有德国、日本、荷兰、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等大陆法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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