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許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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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許可使用,是指依照法律的明文規定,不經著作權人同意有償使用他人已經發表作品的行為。

法定許可使用與合理使用

法定許可使用與合理使用的共同之處在於:都是基於法律的明文規定;都只能針對已經發表的作品;都不必徵得著作權人的同意;都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兩者的區別在於:

  1. 法定許可主要是作品傳播者的使用行為,而合理使用不受此限;
  2. 著作權人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一般不適用法定許可制度,但合理使用一般不受此限;
  3. 法定許可是有償使用,使用人必須按規定支付報酬,而合理使用是無償使用。

法定許可使用的情形

根據有關規定,法定許可使用包括以下情形:

  1. 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彙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
  2. 作品被報社、期刊社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
  3. 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絡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上載該作品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的委託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網站可以轉載、摘編;
  4. 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製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除外;
  5. 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6. 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