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民事訴訟主管
法院民事訴訟主管,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許可權範圍。
確定民事訴訟的主管,也就是劃定法院在民事訴訟中的受案範圍,明確哪些糾紛屬於法院民事審判權的範圍,哪些糾紛不屬於民事審判權的範圍,從而解決法院和其他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在解決民事糾紛上的分工和許可權問題。
標準
民事訴訟法第3條規定: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這一規定是以發生爭議的實體法律關係是否屬於民事關係為標準來劃定民事訴訟主管範圍的。民事訴訟法是保證民法實施的程序法,所以法律將因民事法律關係發生的爭議作為法院民事訴訟主管的對象。
範圍
法院主管民事訴訟的範圍與民事訴訟法對事的效力實際上是同一個問題:凡可以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審理的案件,都屬於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的主管範圍。
與其他國家機關、社會組織處理爭議的關係
與人民調解委員會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群眾性自治組織,其任務是調解民間的一般民事糾紛,而性質嚴重、情節複雜、影響重大的民事案件一般難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事糾紛的範圍,法院均有權審理;不同之處在於只要有一方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就應受理,而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必須建立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對法院和人民調解委員會都有權處理的糾紛,雙方當事人都同意交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由調解委員會調解;一方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另一方向法院起訴的,由法院主管;調解不成,當事人向法院起訴的,由法院主管。
法院與仲裁機構
仲裁機構包括民商事仲裁機構和勞動爭議仲裁機構。
與民商事仲裁委員會
法院與商事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在民事糾紛主管問題上的關係是:
第一,法院主管的範圍寬於仲裁委員會主管的範圍。按照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委員會主管的範圍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但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不屬於其主管範圍。而上述所有糾紛,均屬於法院民事訴訟主管的範圍。
第二,對既屬於仲裁委員會主管又屬於法院主管的糾紛,具體由誰主管取決於當事人的選擇:當事人雙方達成仲裁協定的,由仲裁委員會受理,排除法院管轄權;沒有仲裁協定或者仲裁協定無效的,由法院主管。我國仲裁委員會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因此在作出裁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向法院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當事人在仲裁裁決被法院依法撤銷或裁定不予執行又未重新達成仲裁協定的情況下,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應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