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民事訴訟)
情形
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包括兩種情形:一種是根據自己的需要依職權主動調查收集證據;另一種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調查收集證據。
法院主動調查收集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4條的規定,人民法院認爲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由於民事訴訟貫徹處分原則和辯論原則,因此作爲裁判依據的證據應當由當事人提出,當事人收集有困難的可向法院申請提出,所以一般情況下,法院不宜依職權主動收集。主動收集將違背當事人平等原則、處分原則和辯論原則,因此應當對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審理需要」加以限制。
依照《民訴解釋》,「人民法院認爲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根據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證據
參見主條目: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