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再審 (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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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再審,是指當事人和特定的案外人認爲生效的民事裁判文書或調解書確有錯誤,向法院申請對案件再次審理的訴訟行爲。法院如果接受當事人的再審申請,應當作出裁定,提起再審。

主體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權提出申請再審的是原審中的當事人,即原審中的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判决其承擔義務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以及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因爲第三人死亡或者終止發生權利義務承擔時,相關承繼人可以取得再審申請權;但是,當事人將裁判文書或調解書中的債權轉讓後,受讓人不得再提出再審申請。

此外,司法解釋納入了案外人申請再審的情形:

  1. 案外人是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再審;
  2. 案外人對原判决、裁定、調解書確定的執行標的物主張權利,且無法提起新的訴訟解决爭議的,可以自執行异議裁定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對象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調解書申請再審。可以申請再審的判决,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爲一審法院作出的依法可以上訴,但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未提起上訴的判决,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判决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决。可以申請再審的裁定包括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的裁定,以及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的裁定。可以申請再審的調解書包括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在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基礎上製作的調解書。

比較特殊的是離婚案件。爲了維護婚姻關係的穩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决和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但當事人可以就生效的離婚判决、調解書中確定的財産分割問題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查再審申請,如果符合再審條件,應當進行再審審理。然而,如果當事人就原離婚審判决、調解書中未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産申請再審,法院應當駁回再審申請,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管轄

當事人認爲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調解書有錯誤,原則上應當向原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但對于當事人一方人數衆多或者當事人雙方均爲公民的案件,當事人也可以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此時,如果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原審法院和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且不能協商一致的,由原審人民法院受理。

依據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裁判已經生效的案件申請再審,必須具備應當再審的法定事實和理由。2012年修改的民事訴訟法將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事由與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的事由進行了統一處理,使二者完全一致。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如果申請人提供的新的證據,能够證明原判决、裁定認定基本事實或者裁判結果錯誤的,法院應當責令再審申請人說明其逾期提供該證據的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可以依法對其訓誡、罰款。下列情形可以視爲理由成立:

  1. 在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存在,因客觀原因于庭審結束後才發現的;
  2. 在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發現,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或者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提供的;
  3. 在原審庭審結束後形成,無法據此另行提起訴訟的。

而對于生效的調解書,當事人申請再審的理由爲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如果當事人能够提出證據證明上述事由,也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裁定再審。

次數限制

根據司法解釋,向法院申請再審以一次申請為原則。當事人如果對前次再審裁判的結果有异議,可以向檢察院尋求救濟。因此,對于下列申請,法院原則上不再受理:

  1. 再審申請被駁回後再次提出申請的;
  2. 對再審判决、裁定提出申請的;
  3. 在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作出不予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决定後又提出申請的情形;
  4. 在上一次再審中撤回再審申請的,

期限

2012年修改的民事訴訟法大幅縮短了再審申請期間,一方面是吸收大陸法系國家的經驗,與法治發達國保持一致;另一方面也再次體現全國人大適度限制再審,確保司法終局性的立法理念。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决、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6個月內提出,該期間不適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但對于因以下事由申請再審的,再審申請期間爲知道或應當知道相應情形之日起6個月:

  1. 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 原判决、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僞造的;
  3. 據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4. 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爲的。

同理,前述案外人申請再審的時限也應當相應縮减爲:在判决、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6個月內,或者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利益被損害之日起6個月內。

當事人對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時間,民事訴訟法未直接作出規定。但從立法的總體精神看,對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時間與對判决、裁定申請再審的時間應是一致的。

所需材料

當事人、案外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書、裁定書、調解書,身份證明及相關證據材料,並按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人數提供申請書副本。

申請再審人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的同時,應提交材料清單一式兩份,並可附申請再審材料的電子文本,同時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

再審申請書

再審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 申請再審人、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當事人是自然人的,應列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及有效聯繫電話、郵寄地址;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列明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及有效聯繫電話、郵寄地址。
  2. 原審法院名稱,原判決、裁定、調解文書案號。
  3. 具體的再審請求。
  4. 申請再審的法定事由及具體事實、理由。
  5. 受理再審申請的法院名稱。
  6. 申請再審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其他材料

申請再審人申請再審,除應提交符合前條規定的再審申請書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請再審人是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複印件;申請再審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營業執照複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2. 申請再審的生效裁判文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複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審、再審裁判的,應同時提交一審、二審裁判文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複印件。
  3. 在原審訴訟過程中提交的主要證據複印件。
  4. 支持申請再審事由和再審訴訟請求的證據材料。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提交必要的訴訟材料,材料越詳細、越完備,法院的審查工作就會越全面高效,申請再審權就越能夠得到及時公正的保障。

補正

申請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時,或有人身攻擊等內容時,法院應當要求再審申請人予以補正。法院還可以根據需要,要求申請人補充有關材料。

受理

再審申請書等材料符合上述要求的,法院應在申請再審人提交的材料清單上注明收到日期,加蓋收件章,並將其中一份清單返還申請再審人。

申請再審人提出的再審申請符合申請再審條件的,法院應當在5日內完成受理登記手續,並向申請再審人發送受理通知書,同時向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發送受理通知書、再審申請書副本及送達地址確認書。

再審申請不符合申請再審條件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再審人。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