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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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國家監察委員會制定監察法規的決定》。根據該決定,國家監察委員會有權根據憲法法律,制定監察法規。

監察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1. 為執行法律的規定需要制定監察法規的事項;
  2. 為履行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工作的職責需要指定監察法規的事項。

監察法規不得與憲法、法律相牴觸。監察法規應當經國家監察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由國家監察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佈。監察法規應當在公佈後的30日內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全國人大常委有權撤銷同憲法和法律相牴觸的監察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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