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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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系指用人单位与特定的劳动者之间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约定方式

一般表现为签订独立的竞业限制协议,或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者保密合同中约定。合同内容一般包括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经济补偿的数额及支付方法、违约责任等。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经济补偿的标准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适用对象

劳动者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但该义务的存在并不意味著所有劳动者均负有竞业限制的义务。忠实义务与竞业限制条款的适用对象不同:忠实义务对全体职工有约束力,而竞业限制条款只能适用于部分职工。我国法律规定竞业限制适用于用人单位如下三类人员:

  1. 高级管理人员;
  2. 高级技术人员;
  3. 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关于如何界定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并无明确具体之规定,对此,可借鉴《公司法》第217条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我国其他部分规章对此也有规定,也可予以借鉴。

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应该对竞业限制期限内的劳动者按月给予经济补偿。

期限

我国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应按月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