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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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有過失,是指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後果的發生或者擴大,受害人也有過失的情形。

與有過失是大陸法系民法理論中的術語,英美法系則稱「共同過失」。我國曾沿用蘇聯民法理論的提法,稱「混合過錯」。但混合過錯的提法,無法涵蓋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侵權行為而受害人也有過錯的情形,使用「與有過失」的提法更準確。

特徵

與有過失具有以下特徵:

(一)雙方當事人的行為是致使損害結果發生的共同原因,沒有任何一方的行為,損害都不會發生。
(二)雙方當事人的主觀過錯混合。

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的主觀表現即是混合過錯,即對損害的發生,加害人有過錯,受害人也有過錯;但在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情況下,加害人則無須具有過錯。

(三)受害人一方有損害後果。

如果是雙方當事人因過錯相互致對方損害,實質是兩個侵權行為交織在一起,就不是與有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