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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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必須遵循下列原則:

合法原則

合法原則,即勞動合同必須依法訂立,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違反國家强制性、禁止性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而違法訂立的勞動合同,會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法院確認無效。

合法原則的具體要求如下:

  1. 訂立勞動合同的主體合法。
  2. 勞動合同的內容合法。勞動合同的內容必須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包括國家的勞動法律、法規,如違反勞動法約定周六加班不付加班費,這種約定無效;勞動合同的內容也不得違反國家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如違反婚姻法的規定,約定在賓館工作的年輕的女性不得結婚、戀愛,這種約定違法無效。
  3. 勞動合同訂立的程序和形式合法。勞動合同訂立的程序必須符合法律規定,未經雙方協商一致、强迫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之規定,除非全日制用工外,勞動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具有嚴肅、慎重、明確、有據的特點。

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即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公平合理,利益均衡,不得使某一方的利益過於失衡。

作爲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勞動關係的運行中不應有傾向性,但由於用人單位在組織上、經濟地位上與勞動者存在明顯的優勢地位,且雙方信息不對稱,勞動者往往在勞動關係運行中處於劣勢。因此,勞動合同立法及執法有必要通過制度設計,加强對勞動者利益的保護,消除雙方當事人事實上的不平等,使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利益均衡,以實現結果公平。

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原則

  • 平等,是指在訂立勞動合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有雙向選擇權,任何一方不得憑藉事實上的優勢地位强迫對方接受不合理、不公平、不合法的條款;
  • 自願,是指勞動合同的訂立及其合同內容的達成,完全出於當事人自己的意志,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示,任何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强加於對方,也不允許第三者非法干預;
  • 協商一致,是指經過雙方當事人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簽訂勞動合同。

以欺詐或威脅手段强迫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未經協商一致簽訂的勞動合同爲無效勞動合同

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指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過程中,應當講究信用,誠實不欺,在追求自身合法權益的同時,以善意的方式履行義務,尊重對方當事人的利益和他人利益,不得損人利己。

誠信原則要求勞動關係的雙方當事人互相尊重,用人單位尊重勞動者的人格,尊重勞動者的選擇,平等待人;勞動者要有自我意識,克服心理失衡,自覺維護用人單位的形象和榮譽,雙方真正建立一種和諧、互惠的關係,一種平等、信任的關係,在用人單位內部形成公平、公開、公正、有序的勞動秩序。

誠實信用原則的實施需要有相應的法律規定作保障,勞動合同法中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有知情權,用人單位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利要求勞動者如實說明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况,用人單位的勞動規章制度應公示或以其他方式告知勞動者等,這些就是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體現。

形式

勞動合同法第10條第1款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除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口頭訂立勞動合同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均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同時要求勞動合同文本應當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的書面形式除勞動合同書外,還包括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等勞動合同書的附件。

勞動者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爲解决有可能出現的勞動者不願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問題,法律規定:

  • 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但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而使雙方的勞動關係消滅;
  • 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但應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違法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應履行的强制性義務。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勞動合同法規定:

  •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每月支付2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爲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爲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1日;
  •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至滿1年的前1日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並視爲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