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嚴格的證明與自由的證明
依據德國證據理論,證明分為嚴格的證明和自由的證明:
- 嚴格的證明,主要是針對實體法事實嚴格依照證據法的規定進行的證明,它具有“嚴格的形式性”,表現為:一是法定證據方法的限制,二是法定調查程序之限制,亦即審判程序中關於案件事實的調查與證明,必須在法律規定所准許的證據方法範圍之內,並且依據法律規定的調查證據程序加以實施,兩者必須同時具備,才符合嚴格證明的要求。
- 自由的證明,是針對若干程序事實而進行的,它是非依嚴格的證據法的規定、主要依靠法官的裁量而進行的形式較為靈活的證明,沒有法定證據方法的限制和法定調查程序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