迴避,係訴訟中與案件或案件當事人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係或者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司法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不得參加該案件的訴訟活動的制度。
迴避通常分為兩類:一類是自行迴避,另一類是申請迴避。在我國,對於應當迴避的人員,本人沒有自行迴避,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也沒有申請迴避的,法院院長或者審判委員會有權決定其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