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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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奸,一般泛指有配偶者与第三者出于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一个法律和道德性质的名称,英文称为Adultery,是源自拉丁文的adulterium,有损坏名誉之意。部分古代社会及伊斯兰国家等,将两人都是未婚或丧偶、离婚者而自愿发生性关系及婚前性行为都归类为通奸。

处置

从法律意义而言,中国大陆没有法律规定通奸为犯罪行为。但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通奸是犯罪行为,例如破坏军婚罪(即若一方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同居的,则构成该罪)和重婚罪(即若自己已婚、或对方已婚、或双方均已婚,而自己和对方公开以夫妻的名义同居、通奸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此种行为属于重婚论,为违法行为)。

另外,根据旧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50条,党员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因此中国共产党党员通奸并不是犯罪,而是违反党纪。一些官员多因为通奸而被落马。而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的条例里,删除了与“通奸”有关的处分规定,改以“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及“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造成不良后果”取而代之。根据修订后的《条例》第103条,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而根据修订后的《条例》第127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比较法

通奸行为在各国法律上处置不尽相同,有些国家未将通奸列入刑法处罚之对象;有些国家则在入法后,因理由不够充分而除罪化。在通奸除罪化的地区,则是纯粹道德上的问题,如果配偶通奸,可以以此为理由申请离婚。

通奸罪的处罚常见三种类型:

  1. 只罚有夫之妇,如日本1947年以前的刑法;
  2. 只罚男性相奸人,如新加坡刑法;
  3. 男女双方皆处罚,但却给予不同的刑度,通常是对丈夫较为宽厚,如中华民国于1923年制订并施行至今的刑法(但过去实际适用时常产生同第一种之结果),另外意大利、西班牙和法国的旧法中都曾经有过类似的规定。

在伊斯兰国家犯通奸罪的男方(无论是否已成年),都会被处以石刑;而女方已经成年的,也会被处以石刑,未成年的,则会被处以鞭打100下。

近代男女平等的概念兴起后,有些国家规定是施予男女双方平等的处罚。 此类国家多基于家庭应以感情为重,不能尽以法律干涉,所以会对处罚设有一定限制。例如中华民国和奥地利是仅以他方配偶提出控诉与否做为条件;瑞士以及德国的旧刑法则只处罚通奸导致分居或离婚的状况。也有一些国家完全不处罚,例如中国大陆、英国,以及通奸除罪化之后的日本、韩国、德国等。

台湾

中华民国法务部公布了公共政策网络参与平台上贴出民调“通奸罪应否除罪?”的结果,有9095个网友表示反对废除通奸罪,占86%。

参见:通奸罪(中华民国刑法)

韩国

2015年2月26日,韩国宪法法院裁定通奸罪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决议废除实行62年的通奸罪。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