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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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工死亡,與因工死亡相對,係指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勞動者,因工作以外的原因發生死亡

死因及影響

實踐情況中,非因工死亡原因多樣,有患病、交通事故、自殺、意外事故、醉酒、吸毒、尋釁滋事等情況。根據行爲人是否涉嫌違法或犯罪來分類,因病死亡、交通事故中因他人原因受害死亡、因意外事故而死亡等澇動者的行爲不屬於違法犯罪行爲;而因醉酒、吸毒、尋釁滋事而死亡,勞動者的行爲屬於違法犯罪行爲。在勞動者沒有違法犯罪行爲而導致死亡的情況下,其親屬應按照有關規定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但在勞動者存在違法犯罪行爲而導致死亡的情況下,其親屬不應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因爲法律保護合法正當的利益,保護奉公守法的勞動者的利益,不保護違法犯罪的勞動者的利益。「任何人不能從違法行爲中獲利」。如果勞動者因違法犯罪行爲導致死亡後,法律支持了其親屬要求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的請求,等同於變相支持了違法犯罪行爲。2000年2月18日,原勞動部在給遼寧省勞動廳《關於企業職工自殺身亡能否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的覆函》中明確規定:屬畏罪自殺的不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

非因工死亡待遇

非因工死亡為因不符《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法定工傷情形,其親屬不能依照《工傷保險條例》主張因工死亡相關賠償待遇。

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非因工死亡待遇主要包括:喪葬補助費、一次性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社會保險法》第17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與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待遇相比較,地方行政規章對非因工死亡待遇的規定更加具體廣泛,且對有關待遇標準具有逐年調整的特點。比如,有的地方政府在國家法律規定的喪葬費、一次性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的基礎上,增加了按月支付供養直系親屬困難補助金的待遇,且補助標準按照當地生活水平不斷調整提升,保障內容也更加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