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買賣外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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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買賣外匯對包括外匯管理秩序在內的我國金融秩序和實體經濟的危害都是十分巨大的,不僅影響了銀行正常業務的開展,衝擊現行的外匯管理體制,威脅國家金融秩序的穩定,嚴重干擾中國的貨幣政策,而且擾亂了我國的實體經濟,容易造成泡沫經濟和通貨膨賬。

定罪

從犯罪構成要件來看,該類行為違反了我國關於外匯買賣的管制性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進行非法經營活動,符合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的規定,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對此,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予以確認。199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頒佈了《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規定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條的規定定罪處罰。1998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頒佈了《關於審理騙購外匯、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第3條對“情節嚴重”的標準進行了規定,即(一)非法買賣外匯二十萬美元以上的;(二)違法所得五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010年5月,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公安部下發了《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對非法經營外匯犯罪的立案標準作出明確規定,即:

  1. 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數額在二十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2.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有關外貿代理業務的規定,採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商業單據,為他人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3. 居間介紹騙購外匯,數額在一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