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備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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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年以後清王朝實行「新政」。1905年清廷提出「仿行憲政」,派遣以載澤為首的五大臣赴歐洲、日本等地考察各國憲政,史稱「五大臣出洋」。同年,為表示朝廷對立憲之事的慎重,仿照日本「明治維新」設立考察政治館的先例,設立憲政編查館,專責從事憲政準備工作。1906年8月,五大臣「考察」完成後回國,向慈禧上奏的密摺中認為「以今日時勢言之,立憲之利最重要者三端」:「一曰皇位永固;二曰外患漸輕;三曰內亂可彌。」1906年9月1日(光緒三十二年七月十三日)清廷以光緒皇帝的名義頒佈《預備立憲上諭》,以「大權統於朝廷,庶政公諸輿論」為立憲根本原則。隨後進行官制改革,宣佈仿照資產階級國家「三權分立」原則「更定官制」,使司法與行政分離,一改幾千年來司法行政合一的體制。

1908年8月27日公佈了「預備立憲」計劃——《欽定逐年籌備事宜清單》:確定1908年至1916年,以9年為「預備立憲」期限。制定實施刑律民律商律刑訴律民訴律法典。宣佈從1917年始行憲政。這顯然是以「預備」為藉口,緩和國內外矛盾。其實質所要謀求的目的,正如孫中山先生所說:這是清廷「謀中央集權,拿憲法作愚民的工具」。1909年各省設立諮議局,1910年成立資政院, 1911年11月匆匆發佈《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但也未挽回頹局,「預備立憲」即告破產。

「預備立憲」活動中,諮議局與資政院的設立及《欽定憲法大綱》和「十九信條」的頒佈最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