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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與民法的區別表現在:
- 一、主體地位
- 二、法律關係的發生、變更或消滅
- 民事法律關係的發生、變更或消滅大多是在自願、協商的基礎上進行的,民事主體之間的財產往來也多為等價有償的。
- 而行政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或者消滅,總是依據國家行政機關一方的意志,無須徵得對方的同意。
- 三、權利的處分
- 為保證國家行政權的實現,行政主體享有的權力不能處分,行政相對人對自己享有的權利是否可以處分(如放棄、轉讓等)還需依法律的規定,受法律的限制。
- 而民事主體對於自己的權利具有平等的處分權。
- 四、調整社會關係的方法
- 民法的調整方法通常都帶有任意性、平等性的特點,一旦發生民事爭議,對糾紛的處理是請求有管轄權的第三方解決。
- 而行政法律關係帶有國家意志、隸屬、強制的特點,其調整方法也是命令、服從。行政主體享有行政優先權和行政特權。對行政主體的決定有異議時,應首先推定其有效,相對人不能自行否認其效力。相對人有義務應行政主體的要求協助其實施其行政權。為保證行政法律關係的實現,行政主體可以依法對相對人採取強制性措施,行政相對人則沒有此項權利。即使發生爭議,行政主體的上級機關也擁有先行處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