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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民法的区别表现在:
- 一、主体地位
- 二、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
-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大多是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进行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往来也多为等价有偿的。
- 而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总是依据国家行政机关一方的意志,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
- 三、权利的处分
- 为保证国家行政权的实现,行政主体享有的权力不能处分,行政相对人对自己享有的权利是否可以处分(如放弃、转让等)还需依法律的规定,受法律的限制。
- 而民事主体对于自己的权利具有平等的处分权。
- 四、调整社会关系的方法
- 民法的调整方法通常都带有任意性、平等性的特点,一旦发生民事争议,对纠纷的处理是请求有管辖权的第三方解决。
- 而行政法律关系带有国家意志、隶属、强制的特点,其调整方法也是命令、服从。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先权和行政特权。对行政主体的决定有异议时,应首先推定其有效,相对人不能自行否认其效力。相对人有义务应行政主体的要求协助其实施其行政权。为保证行政法律关系的实现,行政主体可以依法对相对人采取强制性措施,行政相对人则没有此项权利。即使发生争议,行政主体的上级机关也拥有先行处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