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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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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所規定[[罪名]]之一,係指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行為。 {{毒品犯罪}} 本罪是一種特殊的包庇罪,故不再認定為刑法第310條規定的[[包庇罪]]。但是,如果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191條規定的[[洗錢罪]],則屬於[[想像競合犯]],應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上述“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是指實施刑法第347條規定的[[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但不要求其中的“犯罪分子”達到[[法定年齡]]、具有[[責任能力]]。例如,為實施走私、運輸、製造毒品行為但不滿16周歲的人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的,也成立[[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 包庇,是指作假證明,使毒品犯罪分子的身份不能或者難以被發現的行為。 == 處罰 == 根據[[Law: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9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緝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掩護、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上述規定從重處罰。 量刑時,還要注意適用刑法第356條關於再犯從重處罰的規定。犯本罪,事先通謀的,以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Category: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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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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