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罪名之一,系指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行为。
本罪是一种特殊的包庇罪,故不再认定为刑法第310条规定的包庇罪。但是,如果行为同时触犯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洗钱罪,则属于想像竞合犯,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上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是指实施刑法第347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但不要求其中的“犯罪分子”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责任能力。例如,为实施走私、运输、制造毒品行为但不满16周岁的人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也成立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包庇,是指作假证明,使毒品犯罪分子的身份不能或者难以被发现的行为。
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量刑时,还要注意适用刑法第356条关于再犯从重处罚的规定。犯本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