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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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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權]],是指自然人因具有特定身份時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 身份權與[[人格權]]一起構成完整的[[人身權]]。[[配偶權]]、[[親權]]、[[親屬權]]、[[監護權]]都是自然人的身份權。擁有特定身份的權利人不管是出於法律、倫理的要求,還是出於親情,都要對身份權利的相對人盡到其應盡的義務,承擔其應當承擔的責任。 == 特徵 == 與人格權相比,身份權具有以下特徵: ; 一、是專屬權。 身份權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所享有的權利,與特定的人的人身不可分離,不能轉讓、繼承。 ; 二、是非固有權。 身份權是基於某種身份享有的權利,權利人取得特定身份的時候,才享有這一權利。不是出生就必須依法享有的,也不是終身享有的權利。當這種身份關係因為某種原因不存在的時候,其身份權也會隨之消滅。 ; 三、客體是身份利益。 身份利益是由某種特定身份而引出的可以由權利人支配、利用的利益。不同的身份權,其身份利益有不同的內容,如親權所體現的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照護等權利與義務,配偶權所體現的是夫妻之間的忠誠、扶養、繼承、生活上的體貼、關愛等權利與義務,而且身份利益更多地體現為權利人的責任。 == 歷史 == 身份權制度是隨著法律的產生而產生,隨著法律的發展而發展的。有了人類的文明,也就有了人與人的身份關係,如父母子女、部族族長與其成員等,但身份權概念卻是法律制度的產物。最早的身份權僅表現為親屬法上的絕對人身支配特權,如[[家長權]]、[[父權]]、[[夫權]]等。隨著人類社會經歷「從身份到契約」的進步,身份權概念經歷了其絕對的人身支配特權被削弱、廢除,而被賦予了平等、民主內涵的過程。當今人們認識的身份權,是在,平等、民主前提下的,既有權利又有義務的新型民事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條規定:「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係等產生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我國的[[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中,也有自然人在婚姻、家庭中的身份權的一系列規定,形成了我國自然人身份權保護體系。 [[Category:身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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