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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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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秘密(英語:classified information)''',是指關係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情的事項。 == 內容 == 常見的國家秘密的類型包括:軍用技術、軍事部署、間諜管理、外交關係、國家醜聞、國家威脅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九條之規定,下列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洩露後可能損害國家在政治、經濟、國防、外交等領域的安全和利益的,應當確定為國家秘密: # 國家事務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 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 # 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 #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 # 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 # 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 # 經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其他秘密事項。 政黨的秘密事項中符合前款規定的,屬於國家秘密。 == 載體 == 國家秘密載體,是指載有國家秘密信息的物體。 國家秘密的載體主要有以下幾類: * 以文字、圖形、符號記錄國家秘密信息的紙介質載體:如國家秘密文件、資料、文稿、檔案、電報、信函、數據統計、圖表、地圖、照片、書刊、圖文資料等。這種載體形式是目前最常見的國家秘密載體。 * 以磁性物質記錄國家秘密信息的載體:如記錄國家秘密信息的計算機磁盤(軟盤、硬盤)、磁帶、錄音帶、錄像帶等。這種載體形式隨著辦公現代化技術的發展,將越來越多。 * 以電、光信號記錄傳輸國家秘密信息的載體:如電波、光纖等。國家秘密以某種信號形式在這種載體上流動、傳輸。通過一定技術手段,才能把這種涉密信息還原,知悉具體內容。 * 含有國家秘密信息的設備、儀器、產品等載體。 == 密級(Classification Levels) == 國家秘密的等級簡稱密級,是根據國家秘密具體範圍的事項重要程度及其洩露後對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的不同損害程度,對國家秘密事項作出的秘密等級的劃分。 世界各國對國家秘密的秘密等級規定是不一樣的,美國將國家秘密劃分為“絕密”、“機密”、“秘密” 三個等級;原蘇聯將國家秘密分為“特別重要機密”、“絕密”、“機密”、“秘密”四級;日本將國家秘密劃分為“機密”、“極密”、“密”三級;聯邦德國將國家秘密劃分為“絕密”、“機密”、“秘密”、“內部”四個等級。就大多數國家而言,一般劃分為三級,多數國家叫“絕密”、“機密”、“秘密”。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法》第九條把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 * 絕密(TOP SECRET):是最重要的國家秘密,洩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 * 機密(SECRET):是重要的國家秘密,洩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 * 秘密(CONFIDENTIAL):是一般的國家秘密,洩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 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一經確定,就要在秘密載體上作出明顯的標誌。標誌方法應按《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標誌的規定》執行。 == 解密 == 解密是指通過一定的形式,或履行一定的手續,解除某一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使其不再受到保密法律法規及保密管理措施限制的過程。某一國家秘密事項解密後,就不再作為國家秘密進行管理,也不再受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制度的保護。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應當根據事項的性質和特點,按照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內;不能確定期限的,應當確定解密的條件。 === 保密期限 ===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規定外,絕密級不超過三十年,機密級不超過二十年,秘密級不超過十年。 === 解密條件 === 《保密法實施辦法》第十五條對解密的條件作了明確規定,即:“(一) 該事項公開後無損于國家的安全和利益的;(二) 從全域衡量公開後對國家更為有利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確定該事項密級的機關、單位就應當及時予以解密。 == 法律管理 == === 中華民國 === 2003年1月14日,立法院制定《國家機密保護法》,2月6日中華民國總統公佈之,同年9月26日行政院令發布定自10月1日施行。該法第二條對於國家機密定義為,指為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對政府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經依本法核定機密等級者。依照該法律第四條,將機密資料分為機密、極機密和絕對機密三種。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保守國家機密暫行條例》,於1951年6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務院第八十七次政務會議通過,6月7日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批准,6月8日政務院命令公佈。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於1988年9月5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同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號公佈,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時,《保守國家機密暫行條例》同時廢止。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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