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英语:classified information),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情的事项。
内容
常见的国家秘密的类型包括:军用技术、军事部署、间谍管理、外交关系、国家丑闻、国家威胁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之规定,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 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 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 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 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 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 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载体
国家秘密载体,是指载有国家秘密信息的物体。
国家秘密的载体主要有以下几类:
- 以文字、图形、符号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载体:如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文稿、档案、电报、信函、数据统计、图表、地图、照片、书刊、图文资料等。这种载体形式是目前最常见的国家秘密载体。
- 以磁性物质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如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磁盘(软盘、硬盘)、磁带、录音带、录像带等。这种载体形式随着办公现代化技术的发展,将越来越多。
- 以电、光信号记录传输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如电波、光纤等。国家秘密以某种信号形式在这种载体上流动、传输。通过一定技术手段,才能把这种涉密信息还原,知悉具体内容。
- 含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设备、仪器、产品等载体。
密级(Classification Levels)
国家秘密的等级简称密级,是根据国家秘密具体范围的事项重要程度及其泄露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的不同损害程度,对国家秘密事项作出的秘密等级的划分。
世界各国对国家秘密的秘密等级规定是不一样的,美国将国家秘密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 三个等级;原苏联将国家秘密分为“特别重要机密”、“绝密”、“机密”、“秘密”四级;日本将国家秘密划分为“机密”、“极密”、“密”三级;联邦德国将国家秘密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内部”四个等级。就大多数国家而言,一般划分为三级,多数国家叫“绝密”、“机密”、“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法》第九条把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 绝密(TOP SECRET):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 机密(SECRET):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 秘密(CONFIDENTIAL):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一经确定,就要在秘密载体上作出明显的标志。标志方法应按《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执行。
解密
解密是指通过一定的形式,或履行一定的手续,解除某一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使其不再受到保密法律法规及保密管理措施限制的过程。某一国家秘密事项解密后,就不再作为国家秘密进行管理,也不再受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制度的保护。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保密期限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解密条件
《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对解密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即:“(一) 该事项公开后无损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二) 从全域衡量公开后对国家更为有利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确定该事项密级的机关、单位就应当及时予以解密。
法律管理
中华民国
2003年1月14日,立法院制定《国家机密保护法》,2月6日中华民国总统公布之,同年9月26日行政院令发布定自10月1日施行。该法第二条对于国家机密定义为,指为确保国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对政府机关持有或保管之资讯,经依本法核定机密等级者。依照该法律第四条,将机密资料分为机密、极机密和绝对机密三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于195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第八十七次政务会议通过,6月7日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批准,6月8日政务院命令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于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公布,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时,《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