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开关侧边栏
中國法律百科 | China Law Wiki | ChinaLaw.Wiki
搜索
个人工具
创建账号
登录
导航
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工具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页面信息
友情鏈接
ChinaLaw.xyz
Canton.Law
查看“執行不力”的源代码
页面
讨论
大陆简体
不转换
简体
繁體
大陆简体
香港繁體
澳門繁體
大马简体
新加坡简体
臺灣正體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更多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
執行不力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该页面:
您请求的操作仅限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执行:
用户
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有的執行案件,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但執行法院卻因地方保護主義等客觀因素的制約,無正當理由拖延執行或者消極執行。 == 救濟: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執行 == 針對執行不力的問題,執行改革過程中發展起來的提級執行、指定執行和交叉執行對於克服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效果明顯。但是,執行實踐中的提級執行等做法,主要依靠上級法院執行監督而實施,上級法院因各種主客觀因素的制約,對很多案件難以及時提級執行,加之提級執行缺乏法定條件和程序,實踐中也存在隨意性大、程序不規範等問題,因此有必要賦予申請執行人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權利。可以說,當事人申請變更執行法院的權利脫胎於執行監督制度中的提級執行,該條將「監督型的提級執行」創造性地轉化為「權利型的更換執行法院權」。 <onlyinclude>《民訴法》第226條規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6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onlyinclude>《民訴法》第226條的立法目的是解決執行實踐中存在的執行不力而非執行不能現象。 === 事由 === 下列情形可以作為執行債權人行使更換執行法院權利的事由: # 債權人申請執行時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6個月對該財產未執行完結的; # 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院自發現財產之日起超過6個月對該財產未執行完結的; # 對法律文書確定的行為義務的執行,執行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6個月未依法採取相應執行措施的; # 其他有條件執行,但超過6個月未執行的。上述6個月期間,不應當計算執行中的公告期間、鑑定評估期間、管轄爭議處理期間、執行爭議協調期間、暫緩執行期間以及中止執行期間。 === 處理 ===<onlyinclude> 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爲申請成立的,有三種處理方式: # '''督促執行''':上級法院可以向原執行法院發出[[督促執行令]],責令其在一定期限內執行,執行法院在指定期間內無正當理由仍未執行完結的,上一級法院應當作出提級執行或指定執行裁定,確保執行的效率。 # '''提級執行''':上級法院可以裁定由本院執行該案件。 # '''指定執行''':上級法院可以作出裁定,指定其他法院執行該案。 責令執行法院限期執行的,應當向其發出督促執行令,並將有關情況書面通知申請執行人;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本轄區其他人民法院執行的,應當作出裁定,送達當事人並通知有關人民法院。</onlyinclude> == 參見 == * [[有瑕疵的執行行為]] * [[不予執行]]
返回
執行不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