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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代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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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家事代理權]],是[[配偶]]任何一方均享有的就家庭日常事務與他人為一定[[民事法律行為]]時[[代理]]對方、其後果由家庭承擔的[[權利]]。在就家庭事務所為民事法律行為時,配偶雙方互為代理關係,配偶雙方對這些行為承擔共同的[[連帶責任]]。</onlyinclude> == 立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未明確規定家事代理權,只是在第17條第2款中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7條中,對該條的理解作了擴大解釋:"(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0條規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範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Category:配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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