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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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代理权,是配偶任何一方均享有的就家庭日常事务与他人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对方、其后果由家庭承担的权利。在就家庭事务所为民事法律行为时,配偶双方互为代理关系,配偶双方对这些行为承担共同的连带责任

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未明确规定家事代理权,只是在第17条第2款中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中,对该条的理解作了扩大解释:"(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0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