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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guage | english = Extradition | hanja = 犯罪人引渡 | korean = 범죄인인도 | kana = はんざいにんひきわたし | kanji = 犯罪人引き渡し | vietnamese = | chu_nom = | german = | latin = | french = }}'''引渡''',謂一國應外國請求,將正在本國境內而被請求國追捕、[[通緝]]或判刑者交予請求國之國際司法協助行為。 引渡不屬於國際法上的義務,國家間僅在訂有引渡條約時才受條約約束。 == 主體 == 引渡的主體是國家,引渡是國家之間進行的。在國際法中,國家沒有一般的引渡義務,因此引渡需要根據有關的引渡條約進行。當他國在沒有引渡條約的情況下提出引渡時,一國可以自由裁量,包括根據其有關國內法或其他因素作出決定。 關於引渡的國際協定通常規定下列國家可以要求引渡: # 罪犯國籍所屬國; # 罪行發生地國家; # 受害國。 在幾個國家同時要求引渡的情況下,通常引渡給罪行發生地國家。 == 對象 == 引渡的對象是被請求國指控為犯罪或被其判刑的人,可能是請求國人、被請求國人和第三國人。在國際實踐中,除非有關引渡條約或國內法有特殊規定,一般地各國有權拒絕引渡本國公民。 == 引渡的程序 == 引渡的程序一般根據引渡條約及有關國家的國內法規定進行。包括:引渡請求的提出和答覆、負責引渡的機構、引渡文件材料的傳送、移交被引渡人的條件方式等。 == 可引渡罪行 == 對於可引渡的罪行,一般都列舉和規定在引渡條約中,有些國家的國內引渡法也有規定。“雙重犯罪原則”和“政治犯罪不引渡”是被一般接受的原則。 '''雙重犯罪原則''',是指被請求引渡人的行為必須是請求國和被請求國的法律都認定的[[犯罪]]。 '''政治犯不引渡原則'''中,關鍵是對[[政治犯罪]]的認定問題。實踐中,認定政治犯罪的決定權屬於被請求國。國際法規定了一些不應視為政治犯罪的行為,包括: # [[戰爭罪]]、[[反和平罪]]和[[反人類罪]]; # 種族滅絕或種族隔離罪行; # 非法劫持航空器; # 侵害包括外交代表在內的受國際保護人員罪行等。 在外國犯罪逃回本國的公民,一般也不予引渡。 == 罪名特定原則 == 引渡的目的是克服刑法的地域性或各國刑法的差異造成的法律漏洞,防止某種犯罪行為逍遙法外。實踐中,請求國只能就其請求引渡的特定犯罪行為對該被引渡人進行審判或處罰。這也稱為“罪名特定原則”。如果以其他罪名進行審判或將被引渡人轉引給第三國,則一般應經原引出國的同意。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2000年《[[Law: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頒佈,對有關引渡的問題作出了具體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一些國家締結了引渡條約或司法協助條約。199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泰國簽訂了第一個引渡條約。 == 參見 == * [[移管被判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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