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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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谓一国应外国请求,将正在本国境内而被请求国追捕、通缉或判刑者交予请求国之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引渡不属于国际法上的义务,国家间仅在订有引渡条约时才受条约约束。

主体

引渡的主体是国家,引渡是国家之间进行的。在国际法中,国家没有一般的引渡义务,因此引渡需要根据有关的引渡条约进行。当他国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提出引渡时,一国可以自由裁量,包括根据其有关国内法或其他因素作出决定。

关于引渡的国际协定通常规定下列国家可以要求引渡:

  1. 罪犯国籍所属国;
  2. 罪行发生地国家;
  3. 受害国。

在几个国家同时要求引渡的情况下,通常引渡给罪行发生地国家。

对象

引渡的对象是被请求国指控为犯罪或被其判刑的人,可能是请求国人、被请求国人和第三国人。在国际实践中,除非有关引渡条约或国内法有特殊规定,一般地各国有权拒绝引渡本国公民。

引渡的程序

引渡的程序一般根据引渡条约及有关国家的国内法规定进行。包括:引渡请求的提出和答复、负责引渡的机构、引渡文件材料的传送、移交被引渡人的条件方式等。

可引渡罪行

对于可引渡的罪行,一般都列举和规定在引渡条约中,有些国家的国内引渡法也有规定。“双重犯罪原则”和“政治犯罪不引渡”是被一般接受的原则。

双重犯罪原则,是指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都认定的犯罪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中,关键是对政治犯罪的认定问题。实践中,认定政治犯罪的决定权属于被请求国。国际法规定了一些不应视为政治犯罪的行为,包括:

  1. 战争罪反和平罪反人类罪
  2. 种族灭绝或种族隔离罪行;
  3. 非法劫持航空器;
  4. 侵害包括外交代表在内的受国际保护人员罪行等。

在外国犯罪逃回本国的公民,一般也不予引渡。

罪名特定原则

引渡的目的是克服刑法的地域性或各国刑法的差异造成的法律漏洞,防止某种犯罪行为逍遥法外。实践中,请求国只能就其请求引渡的特定犯罪行为对该被引渡人进行审判或处罚。这也称为“罪名特定原则”。如果以其他罪名进行审判或将被引渡人转引给第三国,则一般应经原引出国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

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颁布,对有关引渡的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一些国家缔结了引渡条约或司法协助条约。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泰国签订了第一个引渡条约。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