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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民法典]],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資產階級國家的民法典,自1804年3月21日以來,經過一百餘次修訂,至今仍在法國施行。法國民法典中表達的民事主體平等原則、所有權神聖原則、契約自由原則,對許多國家的民事立法產生影響。 == 名稱 == 該法典是拿破崙·波拿巴(Napoleon Bonaparte,1769—1821)任第一執政時主持制定,1807年改稱《拿破崙法典》,1816年又恢復原名;1852年再度命名為《拿破崙法典》;1870年以後又用原名《法國民法典》。 == 體系結構 == 法典體系結構採用[[羅馬私法]]的模式,內容也有不少以羅馬法為基礎。 法典包括: ; 總則 : 法律的公布、效力及其適用 ; 第一編 [[人]] : [[民事權利]]的享有及喪失,身份證書,[[住所]],[[不在]],[[結婚]],[[離婚]],[[父母子女]],[[收養]]與[[非正式監護]],[[親權]],[[未成年]]、[[監護]]及親權的解除,[[成年]]、[[禁治產]]及裁判上的輔助人。 ; 第二編 [[財產]]及對於[[所有權]]的各種限制 : 財產分類,所有權,[[用益權]]、[[使用權]]及[[居住權]],[[役權]]或[[地役權]]。 ; 第三編 取得財產的各種方法 : [[繼承]],[[生前贈與]]及[[遺囑]],[[契約]]或合意之債的一般規定,非因合意而發生的債,[[夫妻財產契約]]及夫妻間的相互權利,[[買賣]],[[互易]],[[租賃]],[[合夥]],[[借貸]],[[寄託]]及[[訟爭物]]的寄託,[[賭博性的契約]],[[委任]],[[保證]],[[和解]],[[民事拘留]],[[質押]],[[優先權]]及[[抵押權]],對於債務人不動產的[[強制執行]]及[[債權人]]間受分配的順位,[[時效]]。 2006年該法典修改時,由三編增至五編,其中原第三編中部分內容移至新增第四編「[[擔保]]」,第五編為「關於適用馬約特的特別規定」。 [[Category:民法典]] [[Category:法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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