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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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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權]],乃[[身份權]]之一種,是夫妻之間互為[[配偶]]、平等地支配其[[配偶利益]]的權利。婚姻關係中,夫妻雙方互相享有[[配偶權]]。 == 立法 == 我國法律還沒有明確的「配偶權」這一身份權的規定,一些相關內容則散見於婚姻法、民法總則、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之中,諸如住所選擇權、家事代理權、同居義務等,也沒有明確或具體的規定,需要在這方面加強研究與立法。 雖然我國沒有在法律條文中對配偶權作出明確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法典]]》第1042條第2款、第3款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第1043條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第1059條規定:“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第1062條第2款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這些均是對夫妻間相互負有的人身、財產上的權利義務的確認,夫妻雙方應當遵守,相互忠實、相互關愛,在享有權利的同時,也要依法履行義務。[[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任何一方對該種義務的違反,勢必構成對另一方配偶權的侵犯,使對方蒙受物質、精神上的雙重損害。因此,有必要使過錯方因其損害行為得到懲罰,使無過錯方被損害的權利得到補償和救濟,這同時也是維護其他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保護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的需要。 == 主體 == 配偶權主體為[[配偶]]雙方。配偶權是[[夫妻]]雙方的共同權利。具有合法夫妻身份的人互為配偶,共同享有配偶權。一方面,儘管配偶權的主體為夫妻二人,但這不是夫對妻或者妻對夫的權利,而是夫妻二人共同擁有的對世權。除具有夫妻身份的配偶之外,其他任何人不能成為其配偶而享有這一權利,也不得侵害這一權利。另一方面,因為夫妻法律上的平等地位,配偶權利人應當互享權利、互負義務,不允許有一方享有多於對方的權利,或者承擔多於對方的義務。基於配偶身份而產生的配偶利益,由配偶雙方共同支配,任何一方無權單獨支配。 == 客體 == 配偶權客體為[[配偶利益]]。配偶利益是由配偶身份而產生的相關利益,包括如夫妻姓氏、住所的決定權,同居義務,忠誠義務,職業、學習和社會活動自由權,家事代理權,相互扶養、扶助權等諸多內容。 == 內容 == 配偶權的權利內容表現為對配偶利益的支配。配偶權與其他絕對權一樣,其權利內容表現為支配權,是無須他人的行為配合即可實現的權利。當然,配偶共同支配的不是彼此的人身,而是由配偶身份產生的配偶利益。配偶權的內容主要有: ; 一、配偶姓氏的決定權。 男女結為夫妻之後,妻是否有獨立姓氏的權利,各國有不同的立法體例,如妻在自己的姓名前冠夫姓、妻從夫姓、雙方可以約定但未約定的從夫姓、雙方約定等。為保證夫妻雙方的人格平等,避免因為姓氏上的不自由,使妻對夫產生人身上的依附關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57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 二、住所的決定權。 配偶決定婚後住所的權利。男女結婚之後,選何處為家庭住所,各國立法也不完全相同,如協商一致、自由選擇、夫的義務、夫的權利等。我國民法典第1050條則只是規定,「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這表明夫妻雙方有協商決定住所的權利。 ; 三、工作、學習、社會活動的自由權。 配偶按照自己的意願進行工作、學習和參加社會活動的自由和權利。這是公民享有的[[平等就業權利]]的重要表現,也是配偶平等履行彼此扶助、共同撫養子女、贍養老人義務,實現家庭職能的物質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57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 四、同居義務。 {{Main|同居義務}} {{:同居義務}} ; 五、[[忠誠義務]]。 {{Main|忠誠義務}} {{:忠誠義務}} ; 六、家事代理權。 {{Main|家事代理權}} {{:家事代理權}} ; 七、扶養、扶助的權利。 配偶相互之間的扶養、協助、救助的權利與義務。扶養、扶助包括夫妻之間在生活上的互相協助、互相供養,在一方遇有危難的時候給予救助,不能實施有損對方利益的任何行為。這是配偶的權利,也是配偶應盡的法定義務。我國民法典第1059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作為配偶的一方,必須履行這一義務。嚴重不履行這一義務的,如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對方的,是合法的離婚理由之一。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對方後果嚴重的,構成[[傷害罪]]、[[虐待罪]]或[[遺棄罪]]的,還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保護 == 由於配偶權是一項內容豐富、其權能又多帶有感情色彩的民事權利,法律對其各項權能的保護方法也不相同。 如涉及工作、學習、社會活動的自由權,生活中確有婚後男方不允許女方參加工作、學習,甚至干涉其社會活動的情況,有的女性對此會選擇接受,只要被干涉女方自願接受,又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外界也就沒有必要予以干預,但對嚴重侵害婦女的人身自由甚至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國家公權還是應當予以制止,依法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因為這種行為不僅侵害了妻子的配偶權,也是侵害他人人身權的行為。又如配偶違反忠誠義務、同居義務,不盡扶養、扶助的義務,也是較常見的侵害配偶權的行為,則適用侵權責任法、婚姻法等調整。 此外配偶權又是一項複雜的民事權利,既有作為配偶權利人的夫妻與所有不特定義務人的絕對權關係,所有不特定義務人都承擔著不妨礙、不侵害他人配偶權的不作為義務,也有配偶權利人彼此之間的相對權關係,夫妻雙方都承擔著尊重對方權利、積極履行配偶義務的責任。這兩方面的關係又常常聯繫在一起。如當配偶一方與第三人通姦時,配偶一方沒有履行自己的忠誠義務,侵害了對方的配偶權,與其通姦的第三人也侵害了其配偶權。與其通姦的第三人如果也有配偶的,通姦的雙方又都侵害了自己配偶的權利。又如配偶以外的第三人,侵害配偶一方的身體造成死亡或者殘疾,使之喪失或降低了對自己的配偶盡同居、扶養、扶助義務的能力,該第三人的行為也是侵害配偶權的行為,死亡者或者殘疾人的配偶有權要求侵權人為此予以賠償。配偶一方與第三人串通,或者第三人強制配偶一方,不盡扶養義務,同樣是侵害配偶權的行為。第三人與配偶一方有共同不履行扶養義務的意思聯絡的,還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應當承擔連帶的法律責任。 == 參見 == * [[離婚損害賠償]] [[Category:身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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