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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證據 (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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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證據 (刑事訴訟)|間接證據]],是不能單獨、直接[[證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實,需要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證明的[[證據]]。間接證據必須與案內的其他證據結合起來,形成一個證據體系,才能共同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 == 類型 == 刑事訴訟中廣泛存在的是間接證據,常見的有:反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過現場的痕跡物品、犯罪工具,反映[[犯罪動機]]、目的的證據,認定案發現場的[[勘驗筆錄]]等。特別是各種[[物證]],一般只能證明案件事實中的某些片段或個別情節,基本上屬於間接證據。 == 運用規則 == 間接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聯繫是間接的,一個間接證據只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某個片斷。因此,任何一個間接證據都需要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由於間接證據關聯方式的間接性,運用間接證據證明案件主要事實,必須經過推理過程。間接證據雖然不能單獨地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但在訴訟證明中往往是發現犯罪嫌疑人的先導,是獲得直接證據的手段。而且,間接證據還往往能夠鑑別[[直接證據]]的真偽,甚至在某些沒有直接證據的案件中,可以只根據充分、確實的間接證據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 根據訴訟證明理論和司法實踐經驗,在完全運用間接證據認定有罪的情況下,必須遵守以下規則: # 必須嚴格遵守運用證據的一般規則。即應審查間接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確保該間接證據是客觀存在的、與案件事實存在客觀聯繫且為法律容許的證據。 # 間接證據必須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明體系,即有關犯罪時間、地點、過程、手段、工具、後果、目的、動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個人情況等,都有相應的證據證明。 # 間接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間接證據與間接證據之間必須協調一致,沒有矛盾,如有矛盾必須合理地予以排除。 # 間接證據的證明體系必須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被告人實施犯罪的結論必須是唯一的,確定無疑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05條對在沒有直接證據證明犯罪行為系被告人實施的情況下,如何運用間接證據認定被告人有罪作了規定。該規定要求應當同時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 證據已經查證屬實; # 證據之間相互印證,不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疑問; # 全案證據已經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 # 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足以排除[[合理懷疑]],結論具有唯一性; # 運用證據進行的推理符合邏輯和經驗。 此外,根據間接證據定案的,判處[[死刑]]應當特別慎重。 == 參見 == * [[直接證據]] [[Category:刑事訴訟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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