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撤訴處理: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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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9日 (日) 02:39的最新版本
按撤诉处理,系指法院根据法律规定,针对当事人的某些行为,比照当事人申请撤诉处理,这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消极处分。
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按撤诉处理。
- 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原告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第三人按撤诉处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依法按撤诉处理的案件,法院也应进行审查。除上述第二种情形外,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法院可以不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