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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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是指当事人将已成立之诉撤回,不再要求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

撤诉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是当事人依法行使处分权的具体体现。它是当事人对法院的意思表示,目的是使法院停止审判,结束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因此,诉一经撤回,法院就不能对案件继续审理,诉讼程序即告终了。

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撤诉分为不同的类型:

(一)依当事人撤诉行为的积极和消极形态为标准,可分为申请撤诉与按撤诉处理。前者是指当事人主动向法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不再要求法院对案件继续进行审理,它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积极处分;后者是指法院根据法律规定,针对当事人的某些行为,比照当事人申请撤诉处理,这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消极处分。

(二)依提出撤诉的主体为标准,可分为原告撤回本诉、被告撤回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撤回参加之诉。本诉、反诉与参加之诉作为独立之诉,均有可能分别被当初提起诉讼的主体撤回。需要注意的是,其中任一诉之撤回,并不影响其他诉的审理。

(三)依撤诉行为发生的不同审级为标准,可分为撤回起诉和撤回上诉。前者发生于第一审程序中,会导致第一审程序的结束,当事人就同一诉讼请求还可以再次提起诉讼。后者发生于第二审程序中,其效果不仅会导致第二审程序的结束,而且还意味着当事人接受第一审裁判的结果,并不得提出上诉。

条件和方式:申请撤诉

(一)撤诉必须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法院提出明确的申请。通常应当由当事人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书,在申请书中必须有撤诉的明确意思表示。在开庭审理期日,也可以口头提出撤诉申请。

(二)撤诉必须基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必须出于当事人的自愿。审判人员不得强迫当事人撤诉,也不得说服、动员当事人撤诉。

(三)撤诉申请最迟应在法院宣告判决前提出。判决宣告后,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已经作出了裁决,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当事人也不得再申请撤诉。

(四)撤诉申请须经法院审查。当事人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后,法院应依法对撤诉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裁定准许撤诉。经审查,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法院可以不准撤诉,诉讼继续进行。

关于撤诉的条件,有些国家规定,在被告进行实质答辩以后原告撤诉,还应征得被告的同意,以体现当事人平等的原则。

法律效力

(一) 结束本案诉讼程序。

法院裁定撤诉后,即结束本案的诉讼程序。当事人不能再请求法院按原诉讼程序续行审理,法院也无须对案件继续行使审判权。撤诉是法院结案的方式之一。

(二)撤诉后视同未起诉。

撤诉只表明当事人对诉讼权利进行处分,并未涉及实体权利,法院也没有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确认。因此,当事人在撤诉后还可以就同一诉讼请求再行起诉,法院应当受理。

(三)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无论是当事人申请撤诉,还是按撤诉处理,自法院裁定准许撤诉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均应重新计算。

(四)诉讼费用由撤诉的当事人负担。

当事人撤诉的,由撤诉的当事人负担诉讼费用,但减半收取。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