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調解協議案件: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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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9日 (日) 02:39的最新版本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有关调解组织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后,向法院申请确认该协议有效性的案件。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由以下法院管辖:
- 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法院或者它的派出法庭管辖。
- 委派法院管辖。法院在受理案件以后,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协议,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由委派的法院管辖。
申请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4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须具备以下条件:
- 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根据法律规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这条规定体现了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愿。
- 在法定期间提出申请。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应当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
申请方式
双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也可以以口头形式提出申请。以口头形式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记入笔录,并由申请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同时,还应当提交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受理
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申请书后,应当在3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法院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法院可以当即受理并作出是否确认的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不予受理:
- 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 不属于接收到申请的法院管辖的;
- 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 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
- 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审理
法院审理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审判员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对调解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法院审查相关情况时,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当面询问当事人,对案件进行核实。
法院在审查中,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陈述或者补充证明材料。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补充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处理。
裁定
作出确认有效的裁定
经法院审查,当事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法院依法作出确认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定驳回申请
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
-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 违反自愿原则的;
- 内容不明确的;
- 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