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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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概念构成的。

名称

法国民法典中,“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被统称为公序良俗。而在德国民法典中,只有善良风俗而没有公共秩序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没有采用“公序良俗”的概念,但《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两条中所谓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道德,相当于国外民法中的公序良俗。

内容

公序良俗包括公序与良俗两方面内容:

公序

公序,即公共秩序,主要包括社会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对公共秩序的维护,在法律上大都有明确的规定,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通常也就是违反强行法规定的行为。

良俗

良俗,也称为社会公共道德,是指由社会全体成员所普遍认许、遵循的道德准则。良俗即社会公德,即社会公共生活准则,是指人们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该遵循的基本准则。社会公德是我国人民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培植形成的,它对于调整人与人之间的正常关系,建设精神文明具有重要的作用。尊重社会公德的原则不仅适用于财产关系,也适用于人身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