竭盡公司內部救濟: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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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9日 (日) 02:39的最新版本
竭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即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是指股东在提起派生诉讼前,必须曾请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等提起对违法当事人追究责任的诉讼。
股东在一般情况下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而应先征求公司的意思,即以书面形式请求监事会(监事)或董事会(执行董事)作为公司代表起诉董事、监事、髙级管理人员或侵害公司权益的第三人。当股东的书面请求遭到明确拒绝,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该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意义
前置程序的规定充分尊重了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并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滥诉。
程序免除条件
为了避免僵化的前置程序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法律又规定了前置程序的免除条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当“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股东可以不受前述前置条件的限制,直接提起代表诉讼。
至于何谓“情况紧急”,一般认为包括如下情形:
- 有关财产即将被转移;
- 有关权利行使的期间或者诉讼时效即将超过;
- 其他紧急情况,必须立即起诉,如被告董事逃避有妨碍追究其责任之虞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