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席判決: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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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9日 (日) 02:39的最新版本
缺席判决,乃相对对席判决而言,系指法院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庭审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依法对案件所作出的判决。法院应当根据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结果,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适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
-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 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 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
- 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缺席判决,法院同样应当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当事人送达判决书,并保障当事人上诉权利的充分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