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人身權: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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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9日 (日) 02:39的最新版本
著作人身权,是指著作权人基于作品的创作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它与作者的人身不可分离,一般不能继承、转让,也不能被非法剥夺或成为强制执行中的执行标的。
内容
发表权
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其具体内容包括:
- 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
- 决定作品在何时何地公之于众;
- 决定作品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
“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条件。
发表权是一次性权利。作品一旦发表,发表权即行消灭,以后再次使用作品与发表权无关,而是行使使用权的体现;发表权与财产权关系密切,须通过出版、上网、朗诵等使用作品的方式来行使。
署名权
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其具体内容包括: 1.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 2.决定署名的方式,如署真名、笔名; 3.决定署名的顺序; 4.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作品上署名; 5.禁止他人假冒署名,即有权禁止他人盗用自己的姓名或笔名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修改权
修改权,是指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作品表达了作者的思想、情感和观点,公之于众后会直接影响社会公众对作者人格的评价,因而法律赋予作者修改权是对作者人格的尊重。修改通常是指内容的修改,报社、杂志社进行的不影响作品内容的文字性删节不属修改权控制的范围,可以不经作者同意。但对内容的修改,必须征得作者同意。修改既可针对未发表的作品,也可针对已发表的作品。
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作品是作者思想的反映,也是作者人格的延伸。歪曲、篡改作品不仅损害作品的价值,而且直接影响作者的声誉,因而法律禁止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歪曲和篡改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