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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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英语:Creative Work),是指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作品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它反映作者的思想感情及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是一种以语言文字、符号等形式所反映出的智力创造成果。

载体

作品在借助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时,往往要附于某一物品上,该物品即为作品的载体,如载有诗歌的报纸、载有小说的图书等。作品与载体存在显著差别。载体是附载作品的物质实体,是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对象。作品属智力成果的范畴,具有无形性、永久性的特点。一件作品可以以不同的载体来记载,例如,一件口述作品可以以书稿为载体,也可以以录音形式保存。因此,载体的转移、灭失并不必然导致作品的灭失。

表现形式

一件作品往往需借助一定的文字、符号,采取一定的组织形式来表现,这一作品的表达方式属著作权保护的范围。需指出的是,只要作者的思想观点等内容通过一定方式独创性地表达出来,不论是何种形式,均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作品表现形式与科学技术的发展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在活字版印刷术发明之前,不可能有作品的大量复制和多种方式的传播。只有当科学技术发展到一定水平以后,文学、艺术、科学等作品才随之日益发展起来。正是新的传播技术的出现,促进了新的作品表现形式。

1709年《安妮法》颁布时,作品的表现形式仅限于印刷和手写方式,因此,该法所保护的作品仅指文字作品及以书面形式出现的美术、音乐作品。

19世纪末的工业革命推动了整个世界工业的发展,也带来信息传播技术的革命。摄影、电子技术的发展促成了电影、电视的产生,使得摄影作品、电影作品、电视作品、录音录像作品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新领域。

进入20世纪50年代后,以微电子技术、生物工程、新型材料等新技术为代表的新技术革命引起了工业部门的改革,当前社会从工业社会进入到了以创造与分配信息为基础的信息社会。在新技术的推动下,世界各国纷纷通过立法形式将计算机软件和数据库予以保护,有关计算机创作的作品保护问题目前也正在研究之中。

作品取得著作权的条件

一件作品是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关键在于是否满足著作权法所要求达到的条件。

独创性

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均将独创性作为作品受保护的实质条件。

作品的独创性是法律保护作品表达方式的客观依据,是此作品区别于彼作品的重要标志,也是作品取得著作权的最主要条件。

所谓独创性,指作品是独立构思而成的属性,作品不是或基本不是与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相同,即作品不是抄袭、剽窃或篡改他人的作品。对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曾做出解释:独创性是指作品属于作者自己的创作,完全不是或基本不是从另一作品抄袭来的。

由此可见,独创性是作品取得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鉴于此,只要作品是由作者创作而产生的,体现了作者的思想感情,非单纯模仿或抄袭他人的作品,即使与他人的作品有某种雷同之处,也不影响其所享有的著作权。

在独创性高低的问题上,各国所持态度不一。大陆法系国家对独创性的要求往往高于英美法系国家。但一般而言,只要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的,即可视为独创性。至于其价值、用途和社会评价则无关紧要。此举在于鼓励作者创作,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反之,抄袭、剽窃他人作品的行为,不仅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反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可复制性

著作权法在规定独创性的同时,还要求作品能以有形形式复制,即作品能通过印刷、绘画、录制等手段予以复制。由于符合著作权保护条件的作品通常都可以复制,因此,“可复制性”仅是作品的一个属性而非作品受保护的形式要件。

固定性

英美法系国家的著作权法除强调独创性这一要件外,还将固定性作为作品受保护的要件。

例如,美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作品必须以现在已知或以后发展的方法固定于其中的物体,通过该物体可直接或借助机器或装置感知、复制或用其他方式传播该作品。"英国《著作权法》第49条及澳大利亚《著作权法》第22条也做了类似的规定。所以,口述作品、冰雕作品等短暂存在的作品,如果不能固定下来,则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至于大陆法系国家,将作品看做是作者人格的延伸,作品一旦产生则自然产生著作权,因而作品无论是否固定,均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2款对此采取了折中态度:“同盟国得以国内法规定普遍或特定之著作物,除非固定于具体形态,否则不受保护。”

作品之类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条将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作品分为9类:

文字作品

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其范围极为广泛,包括:以文学表现的小说、诗歌、散文、译著、工具书等作品,以数字表现的某一时期的经济发展指标等统计报表,以符号表示的盲文读物以及综合运用数字、文字和符号表现的作品。文字作品最为普遍、数量最多、运用最为广泛,故世界各国一般将其列入第一类作品进行保护。值得说明的是,不是任何以文字形式表达的作品都是文字作品,如书法,就其形式而言也是文字,但由于不是以文字的组合来表达特定.的思想内容,因此不属于文字作品范围之列。

口述作品

口述作品亦称口头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即赋诗词等以口头语言创作、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这类作品与文字作品的不同之处在于,作者的思想感情不是通过文字来表达,而是通过口头形式来叙述。

对口述作品的法律保护问题,世界各国著作权立法上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一种立法例主张,作品必须固定在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否则不能成其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英美法系国家即持此主张。另~种立法例则主张,只要用创作表现了一定的思想、感情并属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的创作,即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不以固定在物质载体上作为保护的前提条件。持这种观点的多为大陆法系国家。中国大陆《著作权法》也持此见解。《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于1967年确认,不以物质形式固定的口述作品和音乐、戏剧、舞蹈作品均受保护。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如交响乐、歌曲、乐典等。戏剧作品是指将人的连续动作同人的说唱表演和表白有机地编排在一起,并通过表演来反映某一事物变化过程的作品,如话剧、歌剧、地方戏剧、广播剧等。应当指出的是,作为著作权客体的戏剧作品指的是属于文字作品的戏剧剧本,而不是戏剧演员的戏台表演,也不是剧本加表演二者的综合。

曲艺作品,是指以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它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独有的一类作品。

舞蹈作品,是指通过人体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舞蹈是以提炼、组织和艺术加工的人身动作为主要表现手段,表达思想感情、反映社会生活的作品。舞蹈作品可以以舞谱形式、录像形式固定,也可以是未固定下来的动作。

杂技艺术作品,指以蹬技、手技、顶技、踩技、口技、车技、武术、爬杆等方式表现出来的一种艺术作品。它是以健美有力的形体动作和灵巧迅速的手法表演各种难度的技术,无论在编排还是在表演过程中,这些表演者的动作都有一定独创性,因而杂技作品应受保护。

美术、建筑作品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美术作品通常可分为纯美术作品和实用美术作品。纯美术作品是指为表现个性与美感而创作的美术作品,如书法、绘画、雕塑等;而实用美术作品是指在表现个性与美感的基础上,以满足生活实用或生产需要为目的的美术作品,如陶瓷、雕花的家具、染织图案等。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建筑物作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始于1908年《伯尔尼公约》的柏林文本。建筑物作为美术作品的主要原因在于建筑物的外观给人一种美的感受,与建筑物建造所采用的材料、技术等因素无关,因此,不是所有的建筑物都是作品,那些纯粹为实用目的建造的房屋自然不能成为建筑作品。

摄影作品

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如人物照片、风景照片等。著作权法并非保护所有摄影物,纯复制性的摄影作品,如翻拍文件、书刊等,因不具备独创性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电影作品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包括影视作品、录像作品、载有音像节目的半导体芯片、激光视盘等作品。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是指为施工和生产绘制的图样。具体而言,工程设计图,是指利用各种线条绘制的,用以说明将要制作的工程实物基本结构和造型的平面图案。产品设计图是指以各种线条绘制的,用以说明生产的产品的造型及结构的平面图案,如服装设计图、家具设计图等。而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是指地图、线路图、解剖图等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结构的图形。地图是指运用制图原理来表示地面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的图形,如地理图、地形图、政区图等。线路图是用线条来反映一定自然和社会现象的图形,如电路图、航线图、铁路图等。解剖图主要是指全面或局部反映人和动物身体内部结构的图形,如人体解剖图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软件,是指为使电子计算机发挥功能并可运算出结果而由指令构成的集合体,即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作品

该款旨在对于未规定在上述类别的作品予以补充,如民间文学形式等。

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

国际著作权公约及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均承认,著作权保护不得延伸到作品的思想、程序、操作方法、原理或数学概念等因素,它们一般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此外,关于作品,还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和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两类情形。前者是指由于其内容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禁止其出版和传播,因而不能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后者是指虽具有合法性,但欠缺独创性或进入公有领域而不能享受著作权保护的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条和第5条之规定,它们包括: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著作权立法的宗旨是,既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又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而反动、淫秽的作品违反了国家法律,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它们不但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其创作者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也与国际惯例相符。

法律、法规及官方文件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官方正式译文,体现的是国家和政府的意志,不属于任何个人智力创作成果,故不能被个人独自利用。

时事新闻

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其目的在于使新闻迅速真实地让公众知道,因而没有必要给予著作权保护;时事新闻只是单纯反映一定客观事实的存在,无须多少创造性劳动,因而不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这些之所以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主要因为它们是人类的公共财产,其本身就是为了让人们加以运用并推进社会发展的,因而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