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延長: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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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9日 (日) 02:39的最新版本
诉讼时效期间延长,是指因特殊情况,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给予的延展。
期间的延长与中止、中断不同,它只适用于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完成的情形,而且发生时效延长的特殊情况,依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69条的规定,是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属于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特殊情况”。
诉讼时效期间延长适用的期间类型,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75条规定,民法通则第135、136条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20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即诉讼时效的延长不仅可适用于一般与短期时效,而且还可适用于最长容忍期间。由此可见,时效延长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于中止、中断外而保留的救济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