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金保證: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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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9日 (日) 02:38的最新版本

保证金保证,亦称财产保,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被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履行法定义务和酌定义务,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保证方式。

特点

保证金保证的特点是,利用经济利益,来督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取保候审的规定;出资人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的,可以促使出资人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有效的监督,从而保证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觉地履行自己在刑事诉讼中的义务。

保证金的数额

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1000元。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90条,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可以责令交纳500元以上的保证金。

保证金的收取与管理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决定等,应当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

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02条,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继续采取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取保候审义务情形的,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


没收保证金

对于需要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的,执行机关作出决定后应当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并告知如果对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不服,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5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覆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覆议申请后7日以内作出决定。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对覆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覆议决定书后5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7日以内作出决定。

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已过覆议期限,或者经上级公安机关复核后维持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指定银行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将保证金上缴国库,并在3日以内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

暂扣保证金

被取保候审人未违反取保候审期间的法定义务和酌定义务,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执行机关应当暂扣其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保证金的退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1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根据《解释》第124条,对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的判决、裁定生效后,应当解除取保候审、退还保证金的,如果保证金属于其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将保证金移交人民法院,用以退赔被害人、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或者执行财产刑,剩余部分应当退还被告人。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