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薪留職: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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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薪留职,系指劳动关系不终止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允许生产或工作上不需要的富余人员离岗但仍保留职工身份,停发工资和其他待遇的劳动法律行为。

在中国,一般由用人单位和职工签订停薪留职合同,具体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它只适用于原固定制职工。

1983年6月经国务院原则同意,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发出《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这一规定当时只适用于复习功课参加升学考试以及帮助待业子女从事集体、个体劳动等极个别的对象。

1992年在劳动制度改革中,针对企业内富余人员的问题再次采用了这种形式。

1994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后,这种形式渐渐地不再被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