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人: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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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債務人]]以其自身的財産用作抵押時,則抵押人就是債務人,而在第三人提供其自身的財産爲債務人的債務做抵押擔保時,該抵押人也稱爲'''物上保證人'''、'''物上擔保人'''或'''限物擔保人'''。 | 當[[債務人]]以其自身的財産用作抵押時,則抵押人就是債務人,而在第三人提供其自身的財産爲債務人的債務做抵押擔保時,該抵押人也稱爲'''物上保證人'''、'''物上擔保人'''或'''限物擔保人'''。 | ||
== 權利 == | |||
抵押人有權: | |||
# 在同一抵押財産上設定多個抵押權; | |||
# 在抵押財産上設定用益物權; | |||
# 出租抵押財産; | |||
# 轉讓抵押財産的權利。 | |||
{{Main|抵押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