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抵押權: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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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抵押權''',也稱'''准抵押權''',是指以[[權利]]作爲客體而設定的[[抵押權]]。 | <onlyinclude>'''權利抵押權''',也稱'''准抵押權''',是指以[[權利]]作爲客體而設定的[[抵押權]]。</onlyinclude> | ||
== 得設定抵押權之權利 == | == 得設定抵押權之權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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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格 === | === 資格 === | ||
<onlyinclude> 能够作爲抵押權客體的權利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 |||
* 第一,必須是[[不動産]]上的[[用益物權]]以及[[特許物權]]。申言之,並非所有的民事權利都能作爲抵押權的標的物,如[[債權]]、[[股權]]等只能作爲質權的標的物,只有不動産上的用益物權以及特別法確立的物權才能進行抵押。 | * 第一,必須是[[不動産]]上的[[用益物權]]以及[[特許物權]]。申言之,並非所有的民事權利都能作爲抵押權的標的物,如[[債權]]、[[股權]]等只能作爲質權的標的物,只有不動産上的用益物權以及特別法確立的物權才能進行抵押。 | ||
* 第二,即便是不動産上的用益物權以及特許物權也並非均能設定抵押權,只有那些法律允許設定抵押權的,才能抵押。 | * 第二,即便是不動産上的用益物權以及特許物權也並非均能設定抵押權,只有那些法律允許設定抵押權的,才能抵押。</onlyinclude> | ||
=== 類型 === | === 類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