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期違約: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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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預期違約是在履行期到來之前的違約。 | (一)''' 預期違約是在履行期到來之前的違約。''' | ||
由於履行期尚未到來,當事人還不必要實際履行其義務,此時一方的違約只是表現爲未來將不履行義務,不像[[實際違約]]那樣表現爲現實的違反義務。預期違約行爲侵害的是期待的債權而不是現實的債權。當然,儘管履行期限尚未到來,由於合同已經生效,任何一方從事預期違約行爲也屬於對合同義務的違反,因而也構成違約。 | 由於履行期尚未到來,當事人還不必要實際履行其義務,此時一方的違約只是表現爲未來將不履行義務,不像[[實際違約]]那樣表現爲現實的違反義務。預期違約行爲侵害的是期待的債權而不是現實的債權。當然,儘管履行期限尚未到來,由於合同已經生效,任何一方從事預期違約行爲也屬於對合同義務的違反,因而也構成違約。 | ||
(二)預期違約在責任後果上與實際的違約責任不同。 | (二)''' 預期違約在責任後果上與實際的違約責任不同。''' | ||
一般來說,實際違約常常會造成非違約方的期待利益的損失,如一方急待原材料投入生産,因對方到期不交付産品使其不能按時投入生産從而獲得利潤。而就預期違約來說,有可能造成實際損失,但往往尚未造成任何實際損失,所以在預期違約的情况下,證明實際損失的發生更爲困難。 | 一般來說,實際違約常常會造成非違約方的期待利益的損失,如一方急待原材料投入生産,因對方到期不交付産品使其不能按時投入生産從而獲得利潤。而就預期違約來說,有可能造成實際損失,但往往尚未造成任何實際損失,所以在預期違約的情况下,證明實際損失的發生更爲困難。 |
2017年7月31日 (一) 04:21的版本
预期违约,亦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合同法》第108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特征
预期违约具有以下特征:
(一)预期违约是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
由于履行期尚未到来,当事人还不必要实际履行其义务,此时一方的违约只是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义务,不像实际违约那样表现为现实的违反义务。预期违约行为侵害的是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当然,尽管履行期限尚未到来,由于合同已经生效,任何一方从事预期违约行为也属于对合同义务的违反,因而也构成违约。
(二)预期违约在责任后果上与实际的违约责任不同。
一般来说,实际违约常常会造成非违约方的期待利益的损失,如一方急待原材料投入生产,因对方到期不交付产品使其不能按时投入生产从而获得利润。而就预期违约来说,有可能造成实际损失,但往往尚未造成任何实际损失,所以在预期违约的情况下,证明实际损失的发生更为困难。
形态
预期违约包括两种形态,即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由于这两种形态都是发生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因此可以看作是与实际违约相对应的一种特殊的违约形态。
明示毁约
- 主条目:明示毁约
明示毁约,预期违约之一种,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在履行期限到来时不履行合同。
默示毁约
- 主条目:默示毁约
默示毁约,预期违约之一种,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在履行期到来之后不履行合同,而另一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一方将不履行合同,且一方也不愿意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