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示毁约
默示毁约,预期违约之一种,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在履行期到来之后不履行合同,而另一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一方将不履行合同,且一方也不愿意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
构成
《合同法》第108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68条、第69条也对此种毁约行为的构成要件作出了规定,具体来说:
(一)一方当事人具有《合同法》第68条所规定的情况,包括:
-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 丧失商业信誉;
-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二)另一方具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对方具有上述情形。如果另一方只是预见到或推测一方在履行期到来之后将不履行合同,不能构成确切的证据。
(三)一方不愿提供适当的履约担保。另一方虽有确切的证据证明一方将不履行合同,但还不能立即确定对方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第69条,另一方要确定对方违约,必须首先要求对方提供履约担保。只有在对方不提供履约担保的情况下,才能确定其构成违约并可以要求其承担预期违约的责任。
一方已经提供适当的履约担保或者恢复履约能力的,不构成默示违约。
法律效力
在默示违约的情况下,非违约人既可以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后要求毁约方实际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不必等待履行期限的到来而直接要求毁约方实际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