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適當履行: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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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不適當履行]],是指當事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也就是說履行具有瑕疵。</onlyinclude>
<onlyinclude>[[不適當履行]] ,[[實際違約]]之一種 ,是指當事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也就是說履行具有瑕疵。</onlyinclude>


== 法律後果 ==
== 法律後果 ==

2017年7月31日 (一) 06:03的版本

不适当履行实际违约之一种,是指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也就是说履行具有瑕疵。

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没有采取大陆法系瑕疵担保责任,而是认为不适当履行是一种独立的违约行为,违约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非违约方则可以选择各种违约的补救方式维护其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1条规定: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这就是说,在不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如果合同对责任形式和补救方式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如规定产品有瑕疵应当首先进行修理替换),则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确定责任。如果合同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受害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各种不同的补救方式和责任形式。可见我国法律对瑕疵履行的受害人采取了各种方式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