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 (契約):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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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5日 (日) 12:32的版本
形式
《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可见,保证应当以书面形式为之。
保证合同可以表现为单独的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成立
《担保法解释》第22条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内容
根据《担保法》第15条之规定,保证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 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 保证的方式;
- 保证担保的范围;
- 保证的期间;
-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的内容的,可以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