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文物罪: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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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處罰標準,參見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9月26日《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但是,由於本罪的法定刑被修改,故需要考慮修改的法定刑與原法定刑的對應關係。 | 具體處罰標準,參見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9月26日《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但是,由於本罪的法定刑被修改,故需要考慮修改的法定刑與原法定刑的對應關係。 | ||
根據刑法第157條第1款的規定,武裝掩護走私的,依照刑法第151條第1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 根據刑法第157條第1款的規定,武裝掩護走私的,依照刑法第151條第1款的規定從重處罰<ref group="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51條第1款規定: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ref>。 | ||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 |||
== 注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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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走私罪]] |
2018年5月5日 (六) 12:26的最新版本
走私文物罪,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走私犯罪之一,系指违反海关法规,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的行为。
认定
走私方式与走私武器、弹药罪相同,但本罪仅限于将文物从境内走私至境外的行为。如果将文物从境外走私至境内的,只能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其中的文物,包括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12月29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
处罚
根据刑法第151条第2款的规定,对犯走私文物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体处罚标准,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9月26日《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但是,由于本罪的法定刑被修改,故需要考虑修改的法定刑与原法定刑的对应关系。
根据刑法第157条第1款的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刑法第151条第1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注 1]。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注释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1条第1款规定: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