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結案: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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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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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執行規定》,執行結案的四種方式為:
<onlyinclude> 根據《執行規定》,執行結案的四種方式為:
# 法院裁定[[不予執行]]
# 法院裁定[[不予執行]]
# 裁定[[執行終結]]
# 裁定[[執行終結]]
# 執行當事人之間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已履行完畢
# 執行當事人之間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已履行完畢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全部執行完畢。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全部執行完畢。</onlyinclude>


== 期限 ==
== 期限 ==


法院執行生效法律文書,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行結案,但是[[中止執行]]的期間應當扣除。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onlyinclude> 法院執行生效法律文書,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行結案,但是[[中止執行]]的期間應當扣除。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onlyinclude>


== 參見 ==
== 參見 ==


* [[執行終結]]
* [[執行終結]]

2018年6月21日 (四) 09:34的最新版本

方式

根据《执行规定》,执行结案的四种方式为:

  1. 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2. 裁定执行终结
  3. 执行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4.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期限

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行结案,但是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