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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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继续,因而依法结束执行程序。

适用

《民诉法》第25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1.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继承,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清偿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 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如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或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终止,又确无连带义务人,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裁定

终结执行的裁定书,应写明终结执行的原因和法律依据,并应由执行员、书记员署名,加盖法院印章。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由二审法院终审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需要终结执行的,应由执行员将终结执行的书面报告和意见,报经二审法院或上级法院执行组织签署意见并备案后,制作裁定书。

受托法院对委托执行的案件,发现应当终结执行的,应出具书面报告,函请委托法院裁定。

参见